| 关于印发《中山火炬开发区关于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
| 2009-11-25 17: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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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文件 中开管〔2009〕290号 关于印发《中山火炬开发区关于做好军人 抚恤优待工作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区机关各大办公室、各大总(集团)公司、各社区及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我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通知》(粤府[2003]89号)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维护我区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我区以自谋职业为中心内容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现将《中山火炬开发区关于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暂行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中山火炬开发区关于做好军人抚恤优待 工作暂行办法(修订) 为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加强国防建设,维护和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以及市政府有关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享受优待、抚恤补助的对象范围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庭统称为优抚对象。在本区辖区范围内的优抚对象,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待、抚恤和补助。 二、抚恤优待补助金的统筹办法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金不再以统筹的形式向群众收取。优抚对象的优待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列入区年度财政预算,由区财政通过银行直接划入优抚对象的帐户进行兑现。各社区根据区管委会优待的标准,结合本社区的经济实力对本社区优抚对象特别是家庭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可适当给予补助。优抚对象的优待金随着我市人民生活提高而提高,实行自然增长机制。 三、义务兵家庭等优抚对象享受优待的标准及对象范围 义务兵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在乡孤老复员军人必须由区管委会优待,其优待金标准以户计算,按本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发给。 城区社会青年入伍的参照农村义务兵优待标准发给。具体发放标准,按市政府统计部门统计的口径,由市政府确定每年优待金的标准,并在每年的十二月份通过银行统一发放。 在职入伍的按不少于其在职期间的同职级平均收入,由入伍前的所在单位发给。 在校大学生入伍的义务兵家庭享受优待金,按有关规定执行;义务兵转为士官后不再享受优待金待遇。 进藏服役的义务兵家庭享受两倍或以上的优待金待遇。 除以上必须优待的对象外,其他优抚对象可根据其家庭生活困难状况由各社区进行初步审定后报区管委会批准,可适当进行优待。具体优待标准由区管委会确定。 四、定期抚恤和定量补助 (一)关于申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和“三属”的一次性抚恤,由市民政局根据新出现的“三属”情况,按有关政策进行审批和办理。 (二)关于申请享受国家定期定量补助,由优抚对象提出申请,社区加意见,区管委会初审,由市民政局审批。 (三)实行区一级定补。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实行区一级的定期定量补助,其标准在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基础上,分别相应提高标准: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孤老复员军人、复员军人、在乡退伍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提高补助30元。 残疾军人的补助标准按国家规定的残疾抚恤金按市标准配套补助。 区一级的定期定量补助金,由区社会事务办向区财政局办理经费请款手续,区财政确保该项资金的到位落实,通过银行直接划入优抚对象的帐户进行兑现。 五、临时困难补助 区管委会对在一定时期内生活存在特别困难的优抚对象进行临时困难补助,尤其是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生活仍然存在较大困难的、在乡七级以下的残疾军人旧伤口复发需要治疗生活发生困难的,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临时困难补助。 六、医疗待遇 在乡六级以上残疾军人享受市政府的特殊医疗待遇;孤老烈属、在乡孤老复员军人享受市政府的基本医疗保险。区管委会对“两孤”医疗费自付部分进行实报实销。其他对象的医疗待遇,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现役军人在部队立功受奖的奖励办法 现役军人在部队立功受奖的,区管委会给予奖励,荣获二等功(含二等功)由区管委会和社区派员上门送喜报和慰问金,具体奖励标准由区管委会另行制定。 八、退役士兵的安置方式和补助金标准 我区于2007年实施村改居工作,除了重点对象安置外,对城镇退役士兵按市政府颁发的《中山市城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以货币化形式安置为主,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金。为实现开发区农村退役士兵与城镇退役士兵享受补助同等待遇,凡开发区户籍应征入伍并服役期满的退役士兵,参照《中山市城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从2009年起原农村退役士兵发放的“扶持生产生活费”与城镇退役士兵享受的“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同一标准,实现城乡一体化。其标准按中山市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100%发放;转业士官按150%发放。进藏退役士兵按150%或以上发放;被开除军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退役士兵“安置补助金” 按市统计局或民政局下发的《关于公布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精神执行。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是市场经济形势下为巩固国防和部队建设,促进开发区社会稳定,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解决安置难问题的新举措。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实施的《中山火炬开发区关于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暂行办法》(中开管[2006]20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开发区社会事务办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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